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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业务指导

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职业病诊断: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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